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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进一步理顺师范学校管理体制,中等师范学校由行署、市、县共管,以行署、市政府管理为主;教师进修学校由县教委直接管理;地、市、教育学院由行署、市政府管理。
  (16)加强职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兼职教师。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可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职称双职称制。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承担培养职业学校教师的任务。
  (17)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纲要》的规定,努力做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皖政[1994]37号文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教师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教师待遇。对分配到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毕业生,自分配到岗之日起,可直接执行比本学历定级工资高一档的职务工资标准。对中小学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在原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增发不少于10%的退休费。
  各级政府要重视教职工的住房建设,把城镇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安居工程”,对教师住房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到本世纪末,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切实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看病难、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师要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定期做好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工作,对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18)按照加强管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的指导思想,统筹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增加新的民办教师;逐年将一定数量的经考核认定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继续由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一定数量的优秀民办教师;对不胜任教学的民办教师要坚决予以辞退;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退养制度。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要作出规划,分年度实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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