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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严格执行工资标准。新的工资制度执行后,按规定已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津贴以及应该取消的奖金,要如数冲销;冲销后应保留的补贴、津贴项目,不属于财政负担的,不得转由财政开支;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奖金、补贴,不得超过国有规定的权限,自选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滥发钱物。对于增资额超过下达指标限额的,财政部门不得从预算中拨款。
  三、努力管好用活生产建设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大生产建设性资金投入,改善和优化支出结构,改革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改革和强化财政生产性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按照“以财养税”的思路和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合理制定财源建设规划,集中资金择优选择和滚动扶持财源建设项目;要注意发挥财政资金投入对其它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作用,增大财源建设资金的流量。资金投放可采取参股、贷款、注入资本金、贴息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形式;资金投放不仅要讲求项目自身经济效益,还要讲求对财政的回报率。对财政有偿资金,要体现信用的特点,采用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引进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办事;要实行指标管理和奖罚机制,建立资金回收率、周转率、效益率等硬化指标,按指标定期考核和评估,进行信誉评比,奖优罚劣,对超期占用有偿资金的,或资金周转缓慢、效益不高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不予增加新的投入。
  严格管好财政公益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非经营、公益性支出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等项目,突出节约原则和社会效益观念,项目投资计划、按进度包干使用,不得突破;对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收益应首先用于设施维护和事业发展,抵顶一部分财政拨款;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一部分社会财力办项目、办事业、减轻财政压力。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按基建程序、财政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对于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工程造价、搞计划外工程、不按规定用款、虚报工程进度以及不按规定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用款不报帐的,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款。
  全面实行专项经费跟踪反馈管理办法。不论是本级财政安排或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经费,都要全面推行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实行项目事前申报论证、事中检查、事后验收审计、定期评估及经费拨款等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拨付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资金结余,属用款单位主观努力节约的,可由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安排其他项目使用;项目超支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擅自开支、挪作他用或者将一部分专项经费变相“返还”上级主管部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查出,收回专项经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牢固树立大财政观念,强化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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