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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5)[失效]

  1、“第十四条 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上年净结余和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在当年安排支出的,各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当年收入超预算部分,应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生产建设性支出。”
  2、“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预算划转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由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在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3、“第十六条 一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地将预算收入征收收入库。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预算资金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侵占、转移、坐支预算资金。”
  4、“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并负责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周转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十四、增加四条,作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第十九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2、“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第二十一条 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同时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作出说明。”
  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包括:
  (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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