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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5年12月30日)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修改为“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四、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第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六、第五条修改为:“预算编制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到收支平衡。
  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七、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三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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