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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看楼护院工作规定

  第八条 看楼护院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岗执勤;
  (二)执勤时佩带标志、文明礼貌、不干私活;
  (三)对捡拾的物品进行登记,并上缴公安机关。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居民住宅时,应当配套建设必要的防盗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应当配套建设看楼护院所需的基本设施。
  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看楼护院所需的基本设施由居民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提供。
  各居民住宅小区应当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应当按月交纳看楼护院费,市、区财政及各保险公司应当拿出一定的资金,弥补看楼护院经费的不足;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淮办发(1992)6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看楼护院人员的工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第十二条 看楼护院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看楼护院工作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责任区长期安全无案件的;
  (二)当场抓获盗窃或其它现行犯罪分子的;
  (三)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其它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看楼护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看楼护院工作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或辞退的处理:
  (一)擅自脱离岗位或找他人代岗的;
  (二)执勤时间干私事,不认真执勤的;
  (三)执勤不佩带标志的;
  (四)执勤时间,责任区内发生盗窃案件的;
  (五)有其它严重失职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看楼护院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看楼护院人员的教育,并定期向看楼护院人员通报工作情况。
  看楼护院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对看楼护院人员的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看楼护院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列入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表彰范围,看楼护院人员执行职务时受伤、致残、牺牲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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