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看楼护院工作规定
(1994年7月12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看楼护院工作,保障居民住宅区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务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看楼护院工作坚持公安机关和群众组织相结合,实行群防群治的原则,群众组织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条 看楼护院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看楼护院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看楼护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看楼护院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区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成立看楼护院小组,每50-80户居民配置1名看楼护院人员。
第五条 同一单位职工居住集中的住宅区,经公安机关批准,看楼护院人员可以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其他城镇居民住宅区,看楼护院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与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聘用,并逐楼逐栋落实。
第六条 看楼护院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看楼护院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任;
(二)身体健康,熟悉本居民区情况;
(三)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及业务训练,掌握看楼护院工作的基本知识。
第七条 看楼护院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责任区内看楼护院,开展巡逻、守候,盘查可疑人员,制止现行违法行为;
(二)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和宣传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事故现场;
(五)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