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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8日 合政〔1994〕92号)


  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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