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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30日 合政〔1993〕208号)


  现将《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节约用水工作。
  供水部门应加强计量管理,按期向市节水办提供各计划用水户的实用水量。
  第四条 用水单位必须加强用水管理,指定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

  第五条 对使用城市自来水或自备水(井水)的单位,一律实行计划供水。市节水办应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水计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用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委(月)考核。
  第六条 各用水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凡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须经市节水办批准,并交纳增计划费。增计划费标准按日增加计划量每立方米400元计算。超计划用水的,超用部分按下列标准交纳加价水费:
  超计划5~10%的,按1倍加价;
  超计划11~20%的,按2倍加价;
  超计划21~30%的,按3倍加价;
  超计划31~40%的,按4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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