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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 合政〔1993〕197号)


  现将《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条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建设部、全国总工会[1993]建房36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困与解危相结合及统一部署、单位包干、政府扶持、有偿解困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期分批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市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负责承办住房解困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凡属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人均居住面积在六平方米以下者(含无房户)均属解困对象。

第二章 解困渠道及优惠政策

  第五条 住房困难户由下列渠道解困:
  (一)由市解困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选址兴建解困房。
  (二)由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每年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房面积20%以上的微利住宅作为解困房。
  (三)由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提供住宅作为解困房。
  (四)住房困难户住房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由建设单位在拆迁安置时负责解困。
  (五)通过住房合作社和集资建房的方式给以解困。
  (六)对长期空关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回后用于解困。
  (七)住房困难户解困后,其退出的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分别由单位或市解困办安置其他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具备自建解困房条件的单位,可向市解困办提出申请,经解困办审核、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立项,建设解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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