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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
 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
 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 皖政办〔1994〕8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社会保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妥善解决好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付诸实施。省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省总工会抓紧制定认定城市特困职工的具体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
          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的关怀,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对我省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1、地级市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低于80元、县(含县级市)镇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低于70元的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由县以上劳动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确定,每年审核一次。从明年起,特困标准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总工会根据各地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赡养系数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2、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社会救济对象。
  二、优惠政策
  (一)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其工商管理费和市场卫生费暂免一年,个人所得税免征一年。
  (二)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季节工、临时工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上述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中挑选。
  (三)上述人员的子女在规定学区和中小学就读的,学校除收取书本费外,其他费用免交。独生子女入托,在规定的学区内,除伙食费外,其他费用免交。
  (四)上述人员的子女考入我省大中专、技工学校和外省本科院校后,属国家计划内的,其学杂费由学生父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并由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父母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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