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公文,应当逐件登记,并及时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承办中,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可注明经政府同意;必须由政府发文的,按公文拟制程序,认真撰写代拟稿,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送政府审签。对可发可不发文的,应尽量不发文。其中属于一般性的工作;可通过电话予以解释;有些需要办理的事项,可用适当的方式答复。对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地区的来文,主办单位应主动进行协调、会签;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各方面意见如实向上级反映,请上一级机关协调。
下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公文,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及时处理和答复。问题重大或协调处理复要,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将办理情况告诉呈报机关。
(七)催办。公文处理应建立催、查办制度。由机关文秘部门签收、登记后分办或批办的公文(包括领导同志批示件),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政府下发的重要公文,由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交办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一般要求在收到文件后7日至10日内回复交办单位;其它公文由交办单位每半个月普催一次;紧急公文要做到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领导同志限期办理的公文,应重点催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每月通报一次公文办理情况。
(八)查办。查办是催办的继续和深入。对办文拖拉、落实领导批示不力、反馈信息迟缓、屡催不办的单位,交办机关的文秘部门可直接登门查办,并将查办结果予通报;
(九)立卷。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根据其相互关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准备向机关档案室移交。电报应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十)归档。按归档范围和要求,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将立卷的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十一)销毁。对没有归档的存查价值的公文、材料等,经鉴别和负责同志批准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向文秘部门清退。经清点核对后,由文秘部门统一保管,定期销毁。销毁密级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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