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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2月20日 皖政办〔1994〕83号)


  现将《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同时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四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办发[199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人局性工作,发布规章和重要决定,向国务院报告、请示重要工作,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文件,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各地、各部门的报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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