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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 皖政办〔1994〕68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招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接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节约开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经费开支对象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直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部级和部队军职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
  4、陪同上述人员在皖活动的省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接待经费开支范围
  接待经费用于上述接待对象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因公交办的个别接待对象在皖活动期间必需的交通、住宿、餐食费用补贴,省领导陪餐。
  三、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1、住宿和餐费标准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客人
  住宿:安排住大套间或套间。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80-100元,地、市每人每天60-80元,县每人每天50-70元。
  (2)省、部级及部队军职干部
  住宿:一般不安排住涉外宾馆、饭店。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60-80元,地、市每人每天50-70元,县每人每天50天。
  (3)省陪同领导及随行人员(不含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参照所陪客人食宿标准执行。
  2、陪餐及工作餐标准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客人每人80-100元。
  (2)省、部级以及部队军职干部每人60-80元。
  (3)陪餐一般使用地方酒和饮料,费用另计。
  (4)在风景旅游区及涉外饭店陪餐,其标准可适当提高。
  (5)省领导在各地、市、县陪餐,其标准降低10-20元。
  (6)省领导陪餐时,随行人员工作餐标准20-30元。
  (7)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一般1-2人,确因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3、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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