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 皖政办〔1994〕68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招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接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节约开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经费开支对象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直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部级和部队军职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
4、陪同上述人员在皖活动的省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接待经费开支范围
接待经费用于上述接待对象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因公交办的个别接待对象在皖活动期间必需的交通、住宿、餐食费用补贴,省领导陪餐。
三、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1、住宿和餐费标准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客人
住宿:安排住大套间或套间。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80-100元,地、市每人每天60-80元,县每人每天50-70元。
(2)省、部级及部队军职干部
住宿:一般不安排住涉外宾馆、饭店。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60-80元,地、市每人每天50-70元,县每人每天50天。
(3)省陪同领导及随行人员(不含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参照所陪客人食宿标准执行。
2、陪餐及工作餐标准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客人每人80-100元。
(2)省、部级以及部队军职干部每人60-80元。
(3)陪餐一般使用地方酒和饮料,费用另计。
(4)在风景旅游区及涉外饭店陪餐,其标准可适当提高。
(5)省领导在各地、市、县陪餐,其标准降低10-20元。
(6)省领导陪餐时,随行人员工作餐标准20-30元。
(7)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一般1-2人,确因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3、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