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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在全省统一标准未定前,按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占建设单位地面建设指标。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修建,需提高或降低防护标准的(含战时有可能采取防护措施的普通地下室),须报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
  七、防空地下室以自建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应建面积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一)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客观条件不宜兴建地下室的;
  (二)按规定标准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梯口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三)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不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城建部门代收取(原由人防部门收取的,仍维持现状不变),在当地财政设专户存储,纳入人防建设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此项经费由人防办公室会同城建部门研究,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充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公室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另行制定。
  八、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人防部门要参与其建设方案和设计的审批。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筑项目,城市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不予拨款。
  九、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十、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和管理,战时服从人防部门统一调度,作为防空袭等战时活动场所;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由人防部门使用管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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