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21日 皖政〔1994〕77号)
现将《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为了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
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应按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兼顾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省、市人防办公室是主管人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修建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参与地下室的竣工验收。
省、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标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建筑,原则上按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旧城小区改造、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地面新建面积(不含第一项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国家机关兴建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教师住宅及中小学教学用房,下同),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