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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内部取消所有制界限及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
  (二)国有企业中原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身份人员(不包括临时工)不受“混岗”时间和本人年龄的限制,通过考核合格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职工,劳动部门不另行办理转制审批手续。这部分人成为企业职工后,在本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凡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有及时为他们补办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国有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派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应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新建企业招(聘)用的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企业职工可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合理流动。职工转移出企业,随原干部身份的可按档案身份介绍外,其余均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介绍,同时,办理养老等保险转户手续。
  (五)取消劳动合同制工人15%的工资性补贴。过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固定工,因而国家相应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职工都享受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这项补贴予以取消。
  (六)对老、弱、病、残职工要适当保护。
  1、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原固定工,企业应妥善安排其上岗,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对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照顾安排好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七)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订立。
  (八)对国家政策性安置到企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6个月的适用期(含国家对这些人员现行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熟练期等)。在适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再确定其工作岗位。
  (九)企业要建立健全竞争机制。企业内部,对所有岗位均实行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符合从事管理工作条件的工人,可以到管理岗位上工作;管理人员未被聘任的,可以当工人,实行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工资待遇,易岗易薪。
  (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可以另行核增工资总额;老企业实行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十一)企业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的法人代表应与其任命、聘任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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