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
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1994年10月8日 皖政〔1994〕6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
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在做好企业定编定员、制定岗位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然后,对企业内部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择优上岗。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主要是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
三、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