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1994年9月23日 皖政〔1994〕63号)


  为加快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淮河、巢湖流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与全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联系在一起,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真抓实干,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法制意识。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污染和破坏环境为耻的社会舆论和道德风尚。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与机构的建设,淮河和巢湖流域的地、市、县都要成立独立行使环境监督权的环保局,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环保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管理和监测的能力。
  二、明确目标,综合治理
  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目标是:到1997年,各市、县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1993年的水平,重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达标排放。淮河干流区段的水质在上游来水达到Ⅲ类情况下,要达到Ⅲ类标准(GB3838-88),实现河水初步变清。巢湖湖区水质要达到Ⅲ类标准,到本世纪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及重点集镇的工业与生活污水要做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淮河干流、巢湖湖区及流域的主要支流水质都要达到Ⅲ类标准,实现水质变清的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这一目标,修改、充实、完善环境保护“八五”计划和“九五”计划,并纳入国家、省及各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制订流域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并划分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行全流域污染总量控制。各地、市功能区划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于1994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对现有的污染源,要组织力量,抓紧治理。近期对淮河、巢湖流域的所有污染源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普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列出限期治理与关停并转的企业名单。已被列为全国300家重点污染的企业,由省环保局负责核查。淮河流域确定在今年底关停并转的63个企业,要按计划关停并转;1995年底关停并转的企业名单,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淮河流域30个企业限期到1997年底治理完毕,达标排放。巢湖流域18个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按期完成任务。两个流域内所有超标排污单位,在1999年底前要全部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停并转。
  对新增污染负荷要严格控制,省环保局、计委、经贸委要抓紧制订淮河、巢湖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逐步淘汰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从现在起,禁止新建污染严重的项目,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酿造、小制革、小电镀等。新建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银行不予贷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建设和投产。对新成立的各类工业企业,必须有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签章后,工商管理部门方可登记注册。建设部门要在今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淮河、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在2000年前使主要市、县污水得到处理。新建开发区、居民小区和农村集镇,都必须有污水处理规划和设施。各级科委及化工、轻工、电力、煤炭、乡镇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及实用技术推广、建立示范工程,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完成治理任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