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 皖政〔1994〕35号)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保障农民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的一件好事、实事。我国政府曾多次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目标,并将这一目标纳入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1990年3月,卫生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家环保局、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途径。今年元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再次要求各地继续抓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我省1987年开始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目前已有15个县(市、区)经卫生部考核验收,基本普及了初级卫生保健;有32个县(市、区)正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在全省发展不平衡,一部分县(市、区)至今尚未开展。为继续做好全省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现根据新的情况,再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去年五月,农业部授权取消四十三项达标农村升级活动,其中包括“初级卫生保健达标”。一部分同志认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可以不搞了,正在实施这项工作的地方也松懈下来。应当指出,农业部授权取消的是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而不是取消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我省8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健康,就谈不上全省人民的健康,初级卫生保健的13项指标概括了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以较少的投入,达到改变农村卫生面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最近,我国领导人多次指出:“搞好农村的卫生保健,使人民的健康达到较好的水平,是我国本世纪最后十年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政府要从2000年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高度,从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落实党的农村工作政策,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继续认真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