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机动车辆检测收费问题。机动车辆凡经过公安交警部门检测站(检测线)检测合格的,技术监督、交通、城建、卫生等部门不得重复检测、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检测。
十四、车辆通行费问题。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公路上设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各地物价检查机关要加强对收费站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站或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收费站的监督管理。
十五、洗车站收费问题。洗车站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各洗车站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强行洗车收费。
十六、监督检验收费问题。国家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规程和周期对产品实行检验,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需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的省一级定期检验,其检验目录和周期,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监督抽查,由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下拨检验经费,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费。
十七、文化市场管理收费问题。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公安、工商等部门因文化市场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应从文化市场管理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
十八、职称评审收费问题。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局制定的职称评审费已包含审查费、颁证费、审批表工本费,各级人事部门在收取评审费后,不得再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十九、中央部门制定的收费文件在我省执行问题。按照《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中央各部门凡未与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时,必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转发后方有效,否则视为乱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二十、价格评估收费问题。今后凡涉及到价格评估(含罚没物品、无主物品评估),必须由各级价格事务所或由省以上物价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价格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价格评估收费严格按照省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