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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重申和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中若干政策界限报告的通知

  招生录取费是录取新生的学校向招生办公室缴纳的费用,各级招生办除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规定向参加省统一组织招生的成人中专和普通初中专学校收取招生录取费外,不得向其它任何学校收取招生录取费。录取学校不得将招生录取费转嫁给被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招生经费按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教财厅字(199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问题。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依照社会力量办学规定,经批准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培训中心、培训班、进修班、补习班、辅导班等教育组织(包括外省、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学)和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和各级各类学校、驻皖部门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其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规定执行,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费;非学历函授、电视教育按实际面授课时计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由各行署、各地级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14号文件制定的收费课时标准核定。
  八、党政机关办班培训收费问题。党政机关面向系统内举办各类培训班,不得收取培训费。党政机关及经济执法部门委托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举办或合办的各类岗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等,不得以与工资等经济利益挂钩为前提,实行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达到收费目的。
  九、保险收费问题。保险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国家法定保险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投保。各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业务单位代办保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各代办保险的部门在办理正常业务时,不得把购买保险作为正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不得在各种票据中加入保险费。
  十、保证金、抵押金收费问题。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一、婚姻证书、工商证照、税务登记收费问题。婚姻证书、工商证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各级民政、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婚姻、工商、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婚姻证书、工商、税务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为其它部门代收费用,也不准搭车收费。
  十二、公路营运线路牌有偿使用收费问题。除省物价局皖价费字(93)70号文件规定的实行有偿使用试点的营运线路外,其它线路一律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各地不得越权出台营运线路牌或新增运力有偿使用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已经越权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有关处理问题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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