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重申和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中若干政策界限报告的通知
(1994年5月19日 皖政〔1994〕34号)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关于重申和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中若干政策界限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重申和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中若干政策界限的报告
为了巩固前一阶段治理乱收费取得的成绩,保证我省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按照省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要求,对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了研究、界定。现报告如下:
一、审批权限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收费项目根据情况,分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或物价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
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管理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国家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和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欺诈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制作或核准并监制的收费收据。经营性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三、证照工本费问题。证照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证照管理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发放证照为由,收取证照工本费。凡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为管理而发放的各类证照,不得重复收取证照费,所需费用应从管理费收入中列支;需借助仪器、器具进行检测、测试认证后再发放证照的,已立项收取检验、测试或审评费后,不再另收证照工本费。办理各类证照业务时,不得收取加急费、咨询费。
四、咨询服务收费问题。各级行政机关、经济执法部门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
五、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义务教育阶段除按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外,不得收取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中小学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不得在学生中强制或变相强制摊销出版物、学习资料、练习册等各种商品,严禁强行提供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搭车收费。为保证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减轻中小学校负担,今后凡涉及到中小学校收费的文件应慎重出台,社会上凡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学校收取的各种费用,也应在政策上给予减免优惠。
六、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各地、各部门、各大中专学校不得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如收取超计划生费、高价生费等。有关部门不得向定向生、自费生、委培生收取指标费等。各级技工学校不得向在校生收取委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