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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9日 皖政〔1994〕30号)


  现将《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证,不得一证多点使用。
  第五条 省商业厅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级经委(计经委)、公安、工商、城建、石化、物资、医药、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仓库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装卸工具;
  (三)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领、发放经营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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