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重破坏性地震与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领导抢险救灾工作。
(一)省政府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省长、副省长;省长或副省长亲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二)省政府立即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地震局及有关部门,以争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三)由主管副省长或秘书长负责,迅速召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灾工作,落实各部门任务。
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省政府秘书长、省军区及驻军首长、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及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领导同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指挥灾区救灾;协调跨省、跨地市灾区的救灾工作;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负责接待安排国务院慰问团。
指挥部下设办公机构(省地震局)
(四)根据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示,迅速与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及省内其他驻军取得联系,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震后两天内,各有关部门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派出工作队,在省政府统一指挥下进入灾区,协助地方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民航、铁道、交通、邮电部门按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解决上述人员赶赴灾区的交通和通讯问题。
(六)震后三天内,省救灾办公室、省外经贸委同省外办、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呼吁国际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及援助捐款总金额。
六、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际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报道。
七、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除军事禁区和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八、省外办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应作特殊处理,边防、出入境、海关等部门应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救灾物资的卸载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部队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