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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
  造成数人至数十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下同)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
  造成数十人至数百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
  人口稠密地区发生的七级以上地震,大中城市发生的六级以上地震,或者造成数百人至数千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亿元以上、三十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四)特大破坏性地震
  大中城市发生的七级以上地震,或造成万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十亿元以上的地震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应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一)利用现有的地震速报台网,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于震后两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并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进行宏观考察和震害快速评估。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省政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估计意见,并根据震后监测情况,继续深入分析判断并及时上报。
  (三)负责收集震灾信息,进行震害调查,并对震灾损失进行初步估计。省军区、省民航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省地震局要求对上述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包括特殊情况下派飞机协助进行灾情考查等工作)。
  (四)在震后一至两天内确定出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所在地行署、市人民政府应按当地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立即行动,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对一般破坏性地震,省政府发慰问电,视情况派工作组或慰问团。
  四、中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反应的主要行动是:
  (一)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或秘书长负责主持召开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提出支援灾区救灾的原则要求。
  (二)震后三天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地震应急反应方案,对震区地、市对口部门的地震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省政府发慰问电并派出省政府领导带队的慰问团。
  (三)震后两天内,省外经贸委根据灾情,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表示接收外援的意向,并提出急需物资种类。
  省红十字会可根据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红十字会通报情况,争取人道主义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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