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规章内容与几个部门有密切联系的,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联合起草。
  省法制局可直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规章草案。
  第八条 起草规章,必须成立专门起草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严格把关;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论证。
  第九条 规章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具体管理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起草规章要注重规范化,规章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有操作性。
  第十条 规章草案必须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衔接。如果作出与其他规章不一致的规定,或新的规章需要代替过去的规章的,起草部门在报送规章草案时必须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部门报送规章草案,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起草经过(包括协调情况)以及对基本内容的解释等。

第三章 审核和协调

  第十二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草案,由省法制局负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四)是否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部门报送的规章草案,其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制定条件不成熟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基本符合本规定的规章草案,省法制局应及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应认真研究,按期提出书面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省法制局。部门或地、市、县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省法制局应予催办;经催办后仍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涉及面比较广的,省法制局应组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