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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积极扩大出口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改革外贸财务管理体制。自1993年1月起,地市县外经贸部门和企业的财务与省外经贸委脱钩,与地市财政挂钩,纳入地市财政管理。地市县外经贸部门和企业的债权、债务,根据经过批准的1992年会计决算,同时相应划归地市财政。各地市县外经贸部门和企业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也一并划归各地市自行管理。县级外经贸部门和企业的财务、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是否下放,由各行署、市政府自行决定。省级外经贸公司直属企业的财务、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由省公司管理、省外经贸委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编制、机构、劳动工资,由省外经贸委按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地市外经贸委(局)行政经费开支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原由省外经贸委核拨给各地市外经贸委(局)的行政经费,改为省财政划拨给各地市财政,由各地市财政拨给地市外经贸委(局)。
  外贸财务管理体制下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外经贸委依照上述原则尽快制定下发。
  地市县外经贸部门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继续由原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外经贸管理部门共同监督、考核。
  对财务体制下放后的各地市县外贸企业,除继续按国家规定不征所得税外,对其批发调拨出口商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其他业务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酌情给予减免营业税的照顾。
  四、继续实行并不断完善各项鼓励出口政策。省进出口企业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省政府的10%集中留成外汇额度调剂的人民币收入,1993年和1994年均以1992年国家下达我省承包计划为基数。基数内的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使用,1993年仍按省政府皖政[1993]21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基数上缴省政府的外汇额度调剂收入,对完成当年省下达的出口计划且当年不发生经营性亏损的省进出口企业,1993年和1994年均给予全额返还,由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鼓励企业积极扩大出口。
  继续对外经贸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政策,具体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关于外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意见》[皖外经贸人字(1992)第135号文]执行。
  五、更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努力扩大引进规模。要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其他各行业都可以吸收外商投资。要鼓励一批经营较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实行整厂嫁接。尽快排出一批科研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吸引外商投资合作生产,把利用外资与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创汇农业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格式合同、章程、要积极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做好外汇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努力扩大贷款规模,不断提高使用效益,按照国家产业政要求,多发展基础产业项目和创汇项目。为积极招商引资,拓展我省外经贸市场,省政府每年将在重点国家和地区,有计划的组织若干次全省性的大型招商引资和对外经贸洽谈会,争取一些大的国际财团与商社到省内投资。
  引进国内先进技术设备是加速我省技术进步,提高生产力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改进技术引进管理办法,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技术贸易。对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下(不含软件)的引进项目,实行合同登记制度,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委托审批和合同审批;对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项目,省外经贸委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提供配套服务,向生产、科研企业及时提供国际技术市场信息,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引进项目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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