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外贸体制改革积极扩大出口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 皖政〔1993〕42号)
为积极扩大我省外贸出口,适应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大外经贸发展战略。对外贸易是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基础,必须大力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扶持和鼓励一大批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尽快形成省外贸公司、工贸(农贸、技贸)公司、地市外贸公司、大中型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类企业出口并进的外贸经营格局。省外贸公司要按照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加强与工、农、技等企业的结合,积极与自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实行以资产纽带为主的多层次联合,建立多功能的大外经贸集团;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规范化要求,加速进行各类进出口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抓好“国有民营”试点,建立起我省外贸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和公有制产权实现形式,加速外贸企业发展。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要千方百计拓展出口渠道,尽快形成出口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省内各类生产企业、科技企业、内贸企业,省外经贸委要会同省经委、科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申报其进出口经营权。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上述企业可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内设立分部,借牌经营。省外经贸委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开展业务,用好进出口经营权。
二、改革出口计划体制,完善出口责任制。从1993年起,对各地市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承担的出口任务,以及所承担的出口收汇和上缴外汇额度指标,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计委、省外汇管理局切块下达到各有关地市,纳入全省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管理与检查。要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把出口计划与配额和许可证的管理使用挂起钩来,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各地市后制定。凡完不成上缴外汇额度任务的企业,必须用自有外汇或用人民币购买外汇额缴齐。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上缴外汇额度任务或无出口实绩的企业,经省外经贸委会有关部门核准,停止直至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
出口商品中,除国家指定实行专营的计划列名、配额管理商品外,其它商品一律放开经营。部分计划列名、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择优分配,鼓励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