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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一条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条 省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对象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含郊区)。
  第三条 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指标要求
  1、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农村达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市区、县镇(即县政府驻地镇)达到98%以上。
  2、普及初等教育并经省验收合格,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占同龄人口1%左右。
  3、1990年7月1日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连续三年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55以上(即复盲率低于5%)。
  4、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居委会及同级企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有特殊困难的地方除外)。
  5、所辖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均制订有扫盲和文化技术教育发展计划;90%以上的乡(镇)、7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人口稀少且住地分散的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比例)。
  6、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和城镇街道、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档案资料(即根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人口数,名单及文化状况),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农村已经脱盲的人员必须持有脱盲证书。
  第四条 办学条件的指标要求
  1、县应建立成人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应有扫盲专干,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配备专职干部和满足教育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具备基本的教学设施,即有固定的教育基地、课桌凳、黑板、基本教具;有管理制度、年度教学计划。所辖的乡(镇)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单独的校舍。
  第五条 扫盲经费的指标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经费的规定,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扫盲和成人教育,并多渠道积极筹措扫盲经费。
  第六条 评估验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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