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16日 皖政〔1993〕2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暂维持现状,待国务院规定下达后,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意见
为加快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步伐,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和《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含塌陷区)取水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为家庭生活、禽畜饮用取水的除外。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管单位取、引和控制的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由用水单位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用作自来水厂供水水源的,由自来水厂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二、取水按年取水量的大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批权限于每年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分月取水计划,经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
1、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的,由省审批;
2、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市)审批;
3、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审批。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为0.02至0.03元;取用矿泉水、地下热水以及其它经济价值较高的水,每立方米为0.08至0.12元;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为0.03至0.06元 。
各地具体征收标准,可在上述幅度内由县或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水资源情况共同商定。
四、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或月计量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十五日内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