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直接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行业;兴办生产、科技和其它开发性项目,以及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办私立幼儿园、学校和医院、诊所等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七)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边远贫困地区,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初期可采取“先放开、后规范”的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登记注册。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不断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领域。
(八)对二人以上投资、从业人员八人以上、注册资金三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凡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居民和农民,经批准的企业富余待岗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富余人员、退(离)休人员以及辞去公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
(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政策规定,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各级税务、工商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动为其办理减免税费手续。对城镇待业青年和贫困地区、老区、山区以及在农村从事直接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城市从事社会急需而利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开办初期因资金少、规模小,按规定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经税务、工商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给予减免税费照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国营、集体企业一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一)各专业银行及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户和资金结算提供方便条件。对从事科技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可比照同类国有、集体企业利率提供贷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银行贷款,可以企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也可由其他有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发放小额固定资金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
(十二)城建、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培育市场体系结合起来,鼓励部门、单位、群众集资兴建各类市场。积极扩大城乡市场规模,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位。车站、码头和居民生活区要划出一定区段,开辟饮食、水果、日用工业品摊群。有条件的城镇要开办一些早市、夜市。鼓励机关、团体、居民利用临街房屋改造成经营门面。对已批准的经营场地和营业用房,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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