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1993年3月22日 皖政〔1993〕20号)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促进社会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必须坚持长期不变
(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私营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是我国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方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从我省情况看,个体、私营经济不是多了,而是发展很不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全省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长期不变,鼓励一部分人合法经营致富的政策长期不变,保护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其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允许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允许批发、零售和长途贩运;允许从事经纪人活动。对某些当地群众生产迫切需要的专营商品,经县(市)政府批准。允许具备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可以为国有、集体企业开展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储运等业务;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小企业。
(四)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合资、合作、合伙办企业;可以与外贸进出口公司联营或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业务;可以到边境从事贸易活动,具备条件的可以到国外、境外经商办企业。合肥、芜湖等开放城市可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试办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区。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除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和重要商品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