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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
 (1993年1月13日 皖政〔1993〕4号)


  省人民政府1985年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施行8年来,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水利水电建设。但因近年物价变动影响,原规定的部分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1992年12月3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第十条等作适当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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