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积极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为人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列项目主要完成者,均给予奖励:
(一)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的;
(二)对引起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
(三)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新技术应用以及提高农产品产、质量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四)在科学管理、经营方法或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二、申报条件
(一)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县年新增税后利润连续两年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评分,总分达七十分以上的(其中农业项目还应达到适宜推广面积30%以上,年新增效益三千万元以上),可以申报:
1、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与我省某一领域、行业的发展直接相关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直接相关 15分
2、技术水平
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3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15分
3、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省,并已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市场 30分
应用于省内某一领域、行业,并已开始向外扩展 20分
应用于省内企、事业单位 10分
已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部委级或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