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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派遣
 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 皖政办〔1994〕19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应当遵照本办法。
  由省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和进修人员的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归口管理全省的国(境)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全省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批、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事各项报批手续。
  (三)对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推广出国(境)培训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归国的培训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 省引智办的工作范围是: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境)外培训;
  (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以及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国(境)外培训。
  (三)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政府间签订的多边、双边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
  第五条 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坚持按需派遣、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究实效的方针,防止代培训为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六条 赴国(境)外培训应按计划进行。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赴国(境)外培训项目计划报送省引智办,由省引智办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情况特殊的可临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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