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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 皖政发〔1994〕9号)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科技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到国外学习、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设立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与省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安置、管理、服务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到安徽的国家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到城乡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民营科研机构工作。
  留学回国人员在安徽可自办或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也可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向各类企业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和技术入股;还可用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名义来安徽投资。
  留学回国人员来安徽工作,可以长期定居,也可以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来安徽工作,根据“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工作站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物色在外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凡来安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向工作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复印件。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 接收留学回国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录用指标、工资总额等限制的,可向当编制、人事等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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