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根据审计结果和资产经营责任书,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财政、劳动、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兑现意见,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作为经营者奖励的必备条件,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经营者年收入包括以下三部分:
1、基本收入:经营者的标准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以及上年以职工的平均奖金;
2、超利润奖励:根据企业完成利润的状况和超额幅度确定,一般不超过职工年薪增收入的3倍;
3、提高资产增值率奖励:根据资产增值的提高幅度增加奖励,一般不超过职工年新增收入的2倍。
实现利润和资产增值率两项奖励合计,不得超过职工年新增收入的5倍。
其它考核指标,可采用百分制,作为经营者奖励的修正系数。
经营者应得年收入=基本收入+职工年新增收入×奖励倍数×修正系数
经营合作者的年收入为经营者年收入的0.7-0.9。
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重奖。
十二、亏损企业,按扭亏责任状(书)考核兑现经营者的奖罚。
十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经营性亏损,应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不得领取奖金;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扣减厂长、其他厂级领导的工资,经营者应就地免职,不得易地任职。
十四、企业经营者和经营合作者一经合同生效,应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金,专项储存,责任期满审计后返还或抵扣。
十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由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劳动等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六、实行股份制、投入产出承包、租赁经营、国有民营等经营形式的企业,可不列入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应按国家授权经营的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和非工业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