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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国有工业企业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国有工业
 企业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 皖政〔1994〕53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国有工业企业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承包制向统一税制过渡的衔接工作,稳定企业,稳定生产,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于1993年底承包到期的企业,从1994年起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承包到期企业的年终考核和审计工作,兑现承包合同。对经国家财税部门重新确认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承包考核指标体系,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合同,严格考核,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从1996年起一律实行统一税制办法。
  全省国有工业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经贸委、财政、国资、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各地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关于在全省国有工业企业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近几年,我省工业企业在深化改革中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这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提高效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搞好国有企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做好承包制等经营形式向统一税制过渡的衔接工作,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从1994年起在全省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渡期间,通过国家与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考核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经营者业绩,落实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二、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摸清企业家底,界定产权关系,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本金,明确资产经营责任,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规定落实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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