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是搞好政府法制工作的组织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编制立法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人大和上级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参与或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或者接受委托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制工作进行指导;承办政府法制干部培训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担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和征订发行工作;承办政府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情况,对所属的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职责作出规定。
《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目前,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力量薄弱,少数地方机构不健全,与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任务很不适应。在当前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需要继续加强的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少数不相适应的应采取措施切实予以加强,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加以督促检查。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注意培养、选拔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充实政府法制机构。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召开涉及法制方面的会议,都应有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各级领导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听取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努力完成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既要做持久的努力,又要有紧迫感。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努力开创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