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1994年7月6日 皖政〔1994〕48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学习《决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决定》,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有一个明显的发展。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要求,把政府法制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定期听取政府法制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提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目标;在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布置、检查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考核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绩时,要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二、加快地方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是以平等竞争为基础的经济,必须有完善的竞争规则才能保证竞争有序进行。我省地方立法要根据《决定》中提出的立法重点,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在今后五年内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合我省实际、内部和谐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系框架。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用立法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凡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尽早落实;国家虽未制定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地方急需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立法建议,报政府审定。凡是列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保证质量,按时提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参加、过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要按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顾全大局,坚决破除立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