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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省对上交地市按上交定额确定适当比例,实行逐年递增上交。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市递增比例为6%;滁州、黄山市、宣城、宿县、阜阳、巢湖、池州地区递增比例为5%。六安地区为定额补助,补助定额不再递减,也不予递增。
  三、配套改革和其它政策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1994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国家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已在海外发行H股的企业,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
  (二)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在现有的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
  (三)建立适应新体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相应要有一级金库,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地市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省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
  (四)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省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列省财政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收入;地市对省财政的上解列地市财政预算支出,省财政相应列收入。省与地市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按照分级预算制度,省每年提前向地市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由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自行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省财政厅汇编全省预算。
  (五)妥善处理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继续执行到1995年。但从1994年起,对这些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其中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统一返还给省,省财政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直接或通过财政逐级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六)积极推进地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各地市要根据本决定研究制定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并报省政府备案。地市对县(市)的体制要有利于县级经济发展,壮大县级财力,并通过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调动县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强乡镇国库建设。在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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