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4年7月18日 皖政〔1994〕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中央对地方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与中央对我省的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进一步理顺省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地市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省政府决定,从1994的1月1日起,改革省对地市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对我省实行的分税制方案,省对地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与中央对省的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以保证中央对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保证各地既得利益,省对地市财力存量部分不作调整。
  (三)省级财政适当集中增量财力,以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
  (四)省对地市财政体制管理只到地市一级。进一步健全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地市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省与地市事权的划分,省财政主要承担省级党政机关运转所需经费;省本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调整全省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省统筹基本建设支出,省属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省本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部分武警经费和民兵事业费;由省本级负担的农林水利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价格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
  地市财政主要承担地市党政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地市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省与地市收入的划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