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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小于100万元的,按2%计算;
  (二)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按1.5%计算;
  (三)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按1%计算;
  (四)在1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的,按0.8%计算;
  (五)在3000万元──6000万元之间的,按0.5%计算;
  (六)在6000万元──1亿万元之间的,按0.3%计算;
  (七)在1亿元以上的,按0.1%计算。
  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室)在银行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上级建设、档案、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保证金的利息由城建档案馆(室)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竣工档案,逾期未报送的,城建档案馆(室)应予催报。在一年内按规定报送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一年期满仍未报送的,城建档案馆(室)可使用保证金进行补测补绘,确保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收集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城市经济、人口、地名、科学文化、教育、宣传、医疗卫生、资源、气象、水文地质、地震以及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专题调研、科技成果、技术手册(含照片、幻灯片、录像带)等。资料形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收集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鉴定、统计、编研和提供利用,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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