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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8日 皖政〔1994〕43号)


  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 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
  (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
  (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
  (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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