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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10、多渠道筹集市场建设资金。适应市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筹资渠道多样化的要求,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所有制界限的束缚,广拓资金来源。(1)集贸市场可以通过向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营等企业预收租金、预售摊位和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筹资。(2)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和房地产开发,以及经批准采取内部职工入股,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措市场建设资金。(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的40%~50%及从收缴的各项罚没款中拨给一部或全部,用于市场建设。(4)各级财税部门按集贸市场税收额的15%~30%设立市场建设周转金,实行低息有偿使用。(5)将省重点市场建设计划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由银行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贷款,支持重点市场建设。(6)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征收的7%的商业网点配套费。(7)商业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零售额提取1%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8)拍卖小型国有商业网点回收的资金。(9)商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的贷款。(10)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和外省资金,用于市场建设。
  11、市场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增值。各级政府要指定网点办,没有网点办的要指定专门单位负责市场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和回收。
  五、主要政策措施
  12、省建立重点市场建设引导基金,用于市场建设贷款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计委统一管理,并征求省体改委、省工商局意见,合理安排使用。贴息对象是省重点市场和重点边界市场。各地市也要相应建立市场建设引导基金,用于支持本地区重点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13、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同时,对市场建设需征用的土地,只要持计划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平面布置图、征用土地协议书三项材料即可申请征用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批准手续,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
  14、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分地区、经济性质,都允许进行交易。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综合经营、批发零售,长途贩运、代购代销、代储代支等经营活动。
  15、对因市场建设造成无地的农民,符合转户条件的,应优先安排“农转非”;对进入市场经营三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转为城镇户口(本地有效)。
  16、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由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交易,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查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开为市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借口到市场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公安部门要抓好市场内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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