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列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原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种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选配进入国家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行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公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五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相同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部门,根据本人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3、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皖发[1991]19号文件)需实行地区回避的,应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前予以交流;目前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在过渡后应逐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核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