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附件3: 安徽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
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列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2、在编制内,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担任省、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的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含非领导职务),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参加1993年全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统一考试合格并进入“人才资源库”,现在编制之内和在干部工作岗位,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公务员发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在1995年底之前可列入过渡对象;
4、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正在受刑事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