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规定不得继续执行。
五、实施方案的备案、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在组织实施前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职位设置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实施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包括: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名称、工作职能、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人员数额、经费来源;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占领导职数的比例、初次配备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原设非领导职务的处理意见等。
地区、地级市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所辖县(市、区)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并附经省批准的地区、地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各部门实施方案应附经批准后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事机构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门统一上报备案、审批。
六、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对违反政策规定和纪律的,上级政府及人事部门要予以纠正,以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
2、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3、安徽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