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位分类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必须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相符。
设置非领导职务具体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必须编制《职位说明书》。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设置的职位数额。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具体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有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类大、中专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得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考核、审查,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认真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的晋级增资,必须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有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