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实施范围具体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无论是否开始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等工作结合各级机构改革进程,在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实施。省直各部门1994年上半年开始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始实施,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开始实施,当年底基本完成。
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逐步实行。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施准备阶段。1、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3、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4、拟定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实施阶段。1、根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2、根据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选配人员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3、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单位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1、本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纠偏、补缺、完善。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3、人事部门对各单位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有关单项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查验收责任。
四、几项重要工作的实施和有关政策的衔接